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 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 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