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个别企业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擅自转卖进口大豆等农产品,且未在指定的加工厂监管加工,给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隐患,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规范管理,严肃执法,现就做好对进口大豆、小麦、大麦等散装农产品定点加工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口企业办理检疫审批初审时,准确核定进口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和仓储能力,严格审核接卸、运输、储存、加工及除害处理等环节的防疫条件和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二、进口大豆、小麦、大麦等农产品应当在进境检疫许可证上列明的加工厂存放、加工,不得转卖其他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去指定加工厂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要与指运地检验检疫局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核销记录,严格实施监管。

  三、上述农产品运抵指定加工厂后,加工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报,接受监管和进行数量核销。企业再次申请进境检疫许可证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随附上一批进口农产品的进境口岸、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的核销单,以备核查。

  四、发现私自倒卖上述农产品,违反监管规定的企业,各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暂停受理新的进口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