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成片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或单位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按下列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应与施工招标方式一致: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招标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凡应该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不得办理施工招标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柳:构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查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向合格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七)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八)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核发监理招标合格通知书: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规模、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深度及应达到的监理效果;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评标、决标办法;

  (九)投标须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于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