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进入“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在“中心”办理,对仍在原单位自行收费的,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 凡在“中心”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进入“中心”的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与范围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过市财政局、物价工商局审核。

第七条 “中心”的收费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对象。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费要全额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收费窗口,缴入市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过渡帐户。商业银行的指定,按照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窗口及相应收费缴交和划转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进入“中心”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即缴款人到指定的收费窗口缴款;执收单位凭银行窗口加盖收讫章的“进帐单”,为缴款人开具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执收单位在领用收费票据时须凭具《票据领购证》向财政部门领票据。收费票据的结报和缴销等业务由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办理收费缴交划转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及缴费管理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确保行政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