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更好地解决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定额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从2003年6月份开始,根据低保对象困难情况的不同,分别按每人每月40、50、60、70、80元五档进行定额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一定3年不变。

  二、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到位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到户,一律不准给基层留缺口。

  三、统一发放时间

  城镇居民按月、农村居民按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按季的统一发放日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扶持力度,市本级要切实落实好《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3号)规定的有关扶助政策。各县(市)要根据各自制定的扶助政策抓好落实。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