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地表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我州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我州地表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各类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应满足下游河段功能要求,进入湖、库的河流应满足湖、库的功能要求。

  (五)排放污水的地表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洄游通道的水质。

  第三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域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 州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州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的类别划分工作,负责全州主要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地面水水质的监测与评价。

  第五条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水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农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有关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一)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进入划定功能区水域的小河、小溪及支、斗、毛渠等水源水质,必须达到所划的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二)城市、乡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及其邻近水域,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监督管理。

  (三)渔业水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监督管理。

  (四)农业灌溉用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