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快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领取养殖证。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以及渔农民认识到,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维护渔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从而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调查研究,编制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水域滩涂情况及养殖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农业、国土、水利、环保及海洋等各自功能区划,科学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规划养殖水域滩涂时,要特别注意保护专业渔民的权益,尤其是沿海地区有条件的要注意为转产转业的海洋捕捞专业渔民预留生活保障区。以县级为单位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养殖规划,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避免出现重叠现象。对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三、明确政策,区别情况,规范养殖证的核发工作。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政策,符合实际,方便渔民,有利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除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外,还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核发程序,抓紧开展工作。各地对没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要先发;有争议的缓发,待意见统一后再发;对无权发包而被承包养殖的水面和其他承包不合法的不发;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养殖证直接发给承包者,50亩以下的养殖户以村为单位领证,并附分户塘口面积、图纸等,以保证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四、养殖证制度要与其它渔业养殖管理制度配套。各地在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养殖业管理制度。要把养殖证核发工作与本地改善养殖环境,规范养殖苗种、饲料、渔药管理,无公害养殖基地和示范区建设,科技示范园创办等结合起来,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从而提高水产养殖的整体水平。水产养殖生产者持有养殖证的,方可具备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才能享受国家扶持养殖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领导,各方配合,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的完成。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建立健全县级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渔业、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负其职,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养殖证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