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4-01-16施行日期:2004-01-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1-16
施行日期 2004-01-16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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