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先进代表和学习的榜样。为激发劳动模范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5〕1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奖〔1993〕5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荣誉奖励

  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经推荐评选为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每4年评选一次。两次评选期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单位申报,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二、物质奖励

  (一)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从2002年度评选的劳动模范开始实行)。

  (二)在我市的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记大功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由所在企业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各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省级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5—10%;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费可提高10—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其他待遇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单位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15天荣誉疗养或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对已退休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市级劳动模范报销30%,省级劳动模范报销50%,单位无力报销的,其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全国劳动模范实行优诊待遇,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所在单位应给予鼓励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应对报考本院校的劳动模范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优先录取。

  (五)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发放失业救济金时,劳动模范应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提高15-20%.劳动模范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优先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的子女上学,在同等条件下,教育部门要优先考虑,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由市总工会牵头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我市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企业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金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