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是文物大市,文物数量多,级别高。全市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156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96处。馆藏文物41100多件,其中三级以上文物近1000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对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的“五纳入”规定,在制定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时,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对每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排500元保护经费,由市文物管理局管理。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每个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排100元的保护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管理文物的职能和责任。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从今年起市政府每年对“五纳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三条扩展到八章八十条,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上升为法律准则,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分完备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也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文物法律知识竞赛、开辟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上街咨询、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风尚。

  三、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保护网络。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要制定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处置预案。要定期检查文物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把文物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文物安全情况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向市政府和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汇报一次。要加强安全防护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防水等文物安全防护硬件设施的建设。要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展厅和文物库房不达标的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展出和存放三级以上珍贵文物。全市各级文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文物案件,要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迅速破案,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文物、公安部门。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管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简称“四有”),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工作。今年内,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保护范围界线不清的,要重新进行划定;没有保护标志的要设立,损坏的要进行更换。要进一步完善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记录档案的信息化。要健全保管机构,配齐保管人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文管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三人以上的文物保护小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有业余文物保护员。要尽快完成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各县(市、区)要予以登记和公布,并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备案。要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增加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人数,实行档案管理,有组织地对业余文物保护员进行培训,提高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的素质,对不合格的业余文物保护员进行更换,出现空缺要及时配齐。要落实好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待遇,今年省政府将提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余文物保护员的报酬,各县(市、区)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保护员的报酬也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至少增加50%.同时,要抓住我省被国家列为全国文物数据库建设试点省的机遇,开展好我市的文物数据库建设工作,为文物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五、加大动植物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做好文物抢救维修工作

  我市境内有恐龙类、鱼鳖类、鳄类、龟类、鸟类、植物类等百余种动植物化石,具有重要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为了加强对化石的管理,有化石分布的县(市、区)政府要划定保护区并予以公布。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保护。除因科学研究,并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挖掘、倒卖化石。发现化石后要向文物、公安、矿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违反规定进行乱采乱挖倒卖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查处。要重视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和“先救命,后治病”的方针,优先安排濒危、珍贵文物和价值高、开放前景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项目。要做好文物保护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文物保护维修经费。

  六、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城乡建设、旅游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市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如西气东输、疏勒河项目、312高速公路、敦煌铁路、酒航铁路等相继启动,这些项目的建设都涉及文物保护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既有利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要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列为筹建管理成员单位,凡建设项目在立项论证选址时要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报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前期勘察。涉及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建设项目报省文物局,其它的建设项目持市文物管理局出具的意见书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未经市文物局批准,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动工。文物部门因基本建设等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抢救清理所需费用,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前期文物调查费用必须在项目审批时,向市文物管理局缴纳,用于文物调查,数额按照调查范围的大小收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保护工作,待文物得到妥善处理后再进行施工。对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审批和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及时上报,擅自挖掘造成文物损坏的,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防止以开发的名义对文物造成破坏。在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时,必须有合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上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七、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

  文物拍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前报批,没有报批的项目文物部门一律拒绝拍摄。坚决做到不接待无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文物拍摄活动,不允许超范围拍摄。一切拍摄活动必须由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或保管人员在场指导、监督和操作,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止拍摄。文物部门按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拍摄补偿费、保养费等。对违规的文物拍摄活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