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规范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劳动力就业市场秩序、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号”、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3]12号”《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调整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了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我市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势头较好,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进城务工实现了就业。同时,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还存在很多制约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缺乏很好地保护。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重要意义,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与各项经济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民的就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计划、经贸、商贸、建设、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联系,统筹掌握全市就业岗位,及时为需要农民工的单位组织推荐我市农村劳动力。要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为我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要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所有专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设置的审批、登记项目,统一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城乡劳动力求职就业统一使用由省印制、市和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县区、各部门和全市各用工单位均不得增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国家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目前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今年6月30日前补签完毕。合同书统一使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要加大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不合法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要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及时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各级建设、公共事业、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建设施工企业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要加强工资发放的管理,如发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补发的同时,对施工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施工预计期限和施工所需农民工人数,监督施工单位将不低于3个月工资总额的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再次发生拖欠时立即用保证金补足。

  三、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为其提供必需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其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传染病和群体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河北省女职工保护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市、县区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他们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农民工较多的县区要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子女就学工作。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入学的,当地政府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乱收费。

  四、做好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各乡镇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对农民工的各项培训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选选择并承担费用,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对所录用的农民工要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较集中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加强对农民工住处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使用农民工多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与公安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联系,对办理《暂住证》人员进行就业状况登记。要把农民工及其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职责范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民工的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

  各县区、各乡镇要主动做好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服务工作。支持已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额外费用。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定期向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劳动保护内容等信息。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输送农民工,提高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组织化、产业化发展水平。

  农民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合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监察相结合,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和社会监察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清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