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再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审查工作的函》(银货金[2003]32号)的有关要求,为了做好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改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不再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工作。

  二、新设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应继续完成原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尚未完成的工作。同时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新设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