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化政策推动、利益导向机制,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落实计划生育有关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晚婚、晚育人员享受的优待

  1、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子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的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从各级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城镇困难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有条件的地方对独生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由县(市、区)财政、计生、教育部门共同核发“计划生育免费就学卡”,凭此卡在就近学校免收杂费入学。免收的费用,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实际支出分学期拨付给学校。

  5、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适当补助。

  6、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但最高不超过100%)。

  7、独生子女父母或独生子女是下岗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再就业。

  8、对属于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政府、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投保金额按县(市、区)、乡(镇、街道)、个人4??3??3比例分担,县、乡负担部分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三、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有的优待

  1、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2、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负担。

  凡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后再生育子女的,一律退还所领取和享受的各项奖励与优待。

  四、对农村两女结扎户给予的优待

  1、采取政府、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投保金额按县(市、区)、乡(镇、街道)、个人4??3??3比例分担。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担部分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2、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两女结扎户的第二个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由县(市、区)财政、计生、教育部门共同核发“计划生育免费就学卡”,凭此卡在就近学校免收杂费入学。免收的费用,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实际支出分学期拨付给学校。

  3、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列免费项目经费负担按市计生、市财政、市物价(潭计生联[2002]01号)文件执行。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的优待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对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免费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200-500元的补助。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对农村居民给予优待。

  3、对农村、城镇居民计生特困户(低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平年收入水平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照顾,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