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组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组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的意见

(省卫生厅 2003年9月1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好防大疫的长期准备,有效预防和控制SARS疫情的爆发流行,根据我省实际,现就组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管理

  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是在省政府领导下,专门针对SARS疫情而组建的工作队伍,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主要承担全省范围内SARS疫情的快速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必须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并能独立开展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疫情处置工作队伍的人员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流行病调查、消毒灭菌、毒理检验、卫生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医疗救治工作队伍由省级各大医院从事呼吸、传染病、内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组成。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要长期保持,人员相对固定,内部要有明确具体的分工。

  二、组队规模

  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各组队3支,每队20人,总编制120人。每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具体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并确定人员名单。

  三、应急机制

  (一)当一个县(市、区)发生SARS病例时,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首先由所在县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负责疫情的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如处理疫情和临床救治确有困难时,一般应及时请求市(州、地)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快速支持。首例病例可请求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专家组支持。

  (二)当一个市(州、地)的多个县发生SARS病例时,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一般应由所在市(州、地)派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快速处理疫情。必要时可请求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快速应急支持。

  (三)当全省发生较大范围重大疫情时,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由省卫生厅调动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快速应急处理。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请求支持。

  四、装备要求

  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通讯工具及车辆。车辆由省卫生厅从参加医疗救治队伍的各医疗单位中统筹安排使用,其余经费和设备由省级财政安排、采购。

  (一)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车辆的配备:

  1.人均配备隔离服装3-4套,一次性手套、鞋套10双,12层以上口罩10个,防护眼镜2付,长筒雨靴2双。

  2.每支工作队配备2辆救护车和2部手机。

  (二)消毒用品的配备;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队伍要根据疫情的变化趋势,贮备足量的消毒药品和急救药品。

  (三)实验检测设备的配备;每支队伍应配备用于采集病患者分泌物、排泄物及血液的物品、冷藏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消毒处理设备。

  五、工作职责

  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卫生厅组织调遣。队伍相互之间必须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疫情现场的医疗救治应服从和服务于疫情处置工作。

  (一)SARS疫情处置工作队伍职责

  1.要保证疫情处置的器械装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具、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SARS疫情通知后,必须迅速赶赴疫情现场。

  2.负责对SARS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群体调查,根据病患者流行病学史、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对个体和群体的感染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如果临床诊断为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对其进行严格的现场隔离和医学观察,对患者生活居住地进行终末消毒。

  3.根据SARS病患者活动范围、接触人数、接触密度及时间长短,提出划定隔离范围和封锁区域建议。在SARS疫情可能造成大范围扩散和流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条例》,向当地政府提出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群体聚集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负责对与SARS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并进行个案调查。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观,对一般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告知注意事项。

  5.及时快速地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SARS疫情现场处理情况。

  6.监测、评价SARS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掌握疫情动态,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SARS疫情处置、医疗救治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卫生监督。

  8.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预防控制SARS等传染病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消除恐惧心理。

  (二)SARS医疗救治工作队伍职责

  1.必须保证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具、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SARS医疗救治通知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

  2.会同SARS疫情处置人员讨论分析病例,并提出明确的临床诊断意见。

  3.负责对危重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院前急救。

  4.负责将确诊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用专用车辆迅速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救治。

  5.负责收治住院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治疗,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治疗情况。

  6.接受省卫生厅的指挥调动,承担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会诊,提出临床治疗方案。

  7.对基层医护人员临床诊断和治疗方案及防护隔离措施提出帮助指导意见。

  8.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收治住院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六、人员培训

  (一)被确定为省级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的人员,每半年应接受1次培训。

  (二)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方法、隔离留验方法、环境消毒技术、临床诊疗技术、医务人员自身防护、预防医院交叉感染、模拟技术演练、体能训练等。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技术培训指导工作,组织卫生专业人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市(州、地)级及以上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SARS疫情流行态势,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培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SARS应急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乡村医务人员,有侧重地对疫情报告制度、SARS疑似病人的隔离、环境消毒、自我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并能协助上级SARS疫情处置人员开展工作。

  七、协调保障

  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各有关地方政府应妥善安排SARS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住宿、用餐、交通、健康保障和工作保障,应及时协调公安、铁路、航空、交通、新闻等部门积极配合疫情控制工作。各级政府要保证当地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的经费投入,对当地医疗机构收治的农民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市(州、地)参照组建当地SARS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快速应急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