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公布日期:2003-06-13施行日期:2003-06-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6-13
施行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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