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四条对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号是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规定的,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也须相应作如下调整: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X1药管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改为X1食药监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此调整从6月20日起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册证。

  由各地方局审查发放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待各地方药监机构改革完成后,从新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启用之日起按上述式样作相应更改。??

  二、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国药管械(进)字XXXX1第X2XX3XXXX4号更改为国食药监械(进)字XXXX1第X2XX3XXXX4号,从6月20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