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潍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补充修改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潍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补充修改意见
市财政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三年六月十二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潍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补充修改如下: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财政、经贸、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水利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道路、桥梁、水利、市政等工程,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缴3元;

  (四)水泥制品企业按袋装水泥的实际用量,每吨缴纳3元。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的外,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

  (二)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县(市)代征代收。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征缴、管理办法按照市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工作的通知》(潍经贸办字[2002]15号)的规定执行。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依法征收。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编制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管理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中拨付。

  九、《潍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15号)与本意见合并执行;《潍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