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要求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3]58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税种。现就停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促进农牧业稳定与发展,完善农牧业税制,规范农牧业税征管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重大意义,了解政策内容,自觉地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

  二、此次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品目包括:牲畜产品(牛皮、羊皮、羊毛、羊绒、牛毛绒、驼毛绒)、鹿茸、其他中药材、蕨麻、果品、卤虫、淡水养殖、原木、冬虫夏草、食用菌、花卉等。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全省继续对牛、羊等牲畜征收牧业税。

  三、加强农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农牧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征税,自觉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出现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均按地亩或人头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四、原《青海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青办发[2002]23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内容和品目

  根据2002年我省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办发[2002]23号),该办法中农业特产税的具体计税内容和品目为:

  1、牛皮、羊皮:税率为5%。

  2、羊毛、羊绒、牛毛绒、驼毛绒:税率为8%。

  3、鹿茸、其他中药材、蕨麻:税率为8%。

  4、果品:税率为8%。

  5、卤虫:税率为10%。

  6、淡水养殖:税率为8%。

  7、原木:税率为8%。

  8、冬虫夏草:税率为10%。

  9、食用菌、花卉:税率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