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9月28日关于贯彻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3〕35号)精神,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就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对新办企业在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免。

  (一)对新办企业收取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费、卫生许可证费、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费、出版物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全部免收的政策。

  (二)对新办企业收取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费、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治安管理许可证费、爆炸物品管理证件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资格审查费等减免50%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10%收取。

  (三)其它对新办企业在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过程中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只办理手续不发证件的全部免收,需办理有效证件的减半收取。

  二、新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对新办企业减免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人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是我省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

  五、以上减免政策自20O3年8月1日起施行。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为了及时了解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情况,涉及减免的部门,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