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8号)文件精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要求,其目的是确保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凡在本市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核实取水量;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或者兴建水库、水电站等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申请和取水许可证。

三、水资源费征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制度。责任目标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对完成责任目标或超责任目标的,按省规定比例提取工作费用。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水资源管理权和收费权。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水资源费足额上缴,及时入库。

五、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水资源费。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经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交水资源费。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贪污和挪用水资源费等情形的,严格按省人民政府16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水资源费的使用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监察、审计部门应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水资源费专款专用。

八、水资源费起征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