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结构调整推进渔民转产转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参照《浙江省海洋捕捞行业就业准入若干规定(试行)》,决定从2003年9月15日起,在全市实行海洋捕捞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洋捕捞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凡上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上岗人员,必须具备从事海洋捕捞作业所应有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海洋捕捞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训练证书或专业基础训练证书)。150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证书,不足150千瓦海洋捕捞渔船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专业基础训练证书。

  二、对海洋捕捞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实行分级负责的制度。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专业训练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并报省级备案;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专业基础训练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并报市级备案。

  三、对海洋捕捞行业就业准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规范”的原则。从2003年9月15日起,凡新进入海洋捕捞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海洋捕捞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到2003年9月15日止,已连续从事海洋捕捞行业满3年的渔民,可直接申请获得专业基础训练证书;2003年9月15日前实际从事海洋捕捞行业未满3年的渔民,可申请获得临时专业基础训练证书。临时专业基础训练证书的过渡期为一年,持临时专业基础训练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在2004年9月15日前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换领专业基础训练证书或专业训练证书。

  四、加强对无证捕捞人员资质管理。对未取得海洋捕捞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船民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发放海洋捕捞许可证,对已取得海洋捕捞许可证的,不予年审和进出港签证。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深入渔场、渔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对违反海洋捕捞行业就业准入行为的处罚实行统一标准。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对雇用未取得海洋捕捞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每雇用1人罚款1000元的标准对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予以处罚;对使用涂改、伪造、有效期满等无效海洋捕捞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处罚规定》,收缴所用证书,并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同时责令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每雇用无效证书人员1人罚款500元的标准对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予以处罚。罚没款项统一缴入国库。

  六、对举报违反捕捞行业就业准入制度行为的人员实行统一的奖励政策。市和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凡举报无证或持假证、无效证书下海捕捞的,一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实,每举报1人由查处机构奖励举报人100元。若是多人同时举报,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均享;若为多人先后举报,奖金由第一举报人享有。奖金由查处机构所在地财政列支。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