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资金集中支付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资金集中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支付,适用本办法,公路建设资金的支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基建资金、上级补助的基建项目资金、国债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建资金和基建补助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部门补助城市维护支出等。

  第四条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是指在维持各预算单位会计管理责任主体不变、资金管理权限不变、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改进拨付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纳入集中支付项目的资金额度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10万元的暂不实行集中支付。

  财政性基本建设和城建项目所需材料已经列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不论资金额度大小,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支付方式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和项目监理审签的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审查申请所列项目工程进度、支付范围等内容无误后,填写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集中支付申请表并附有关依据,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采购单位根据购货合同和供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填写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集中支付申请表并附有关依据,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的计划、资金来源、工程进度等审核无误后,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商品供应单位,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一)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或者扩大支出范围的项目;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四)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未通过政府采购的;

  (五)超过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上月末存款余额的;

  (六)申请手续和依据不完备的;

  (七)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出现其他拒付情况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的储备库。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费用,滚动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市场运作模式,对所有财政性基本建设、城建项目依法公开招投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供申请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决算报表并做好有关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包括还贷和还旧欠资金、项目前期费用、预留的解危解急资金、项目资金),经市政府审定后,项目资金的安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