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家11部委<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家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卫办[2002]158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家11部委<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四川省贯彻国家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区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生部、体改办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贯彻国家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促进“三项改革”和社区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计划、财政、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税务、物价、药品监督、中医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配合,定期检查督促,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较快发展。

  (二)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全省70%的社区的城市基本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到2010年,在全省城区全面建立起与社区建设相适应、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配套政策基本落实、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方便的社区卫生服务。

  (三)各级应当把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当前,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尤其在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政府及卫生部门应明确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具体计划与措施,集中力量,抓紧组织实施好社区卫生服务。要结合社区示范单位建设,创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和示范区,认真总结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经验,以点带面,促进以市辖区为单位的整个社区卫生服务全面推进。省上对创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给予政策支持、技术指导。

  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一)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加快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当前,重点是对政府举办的公立一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转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或者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打破部门垄断的所有制界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多元化建设与管理的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其他提供专项服务的诊所、护理院(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两级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盘活卫生资源存量。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补充,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按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鼓励部分国有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

  (三)引入竞争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四)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区域卫生规划及配备标准进行卫生资源调整,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服务机构。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积极开展针灸、推拿等中医药等特色疗法,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三、贯彻执行《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和完善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同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补助经费和基本的房屋、设备等专项补助经费。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项目和补助标准。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资分配制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医院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在分配上要打破平均主义,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三)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应落实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按比例提取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要确定具体的提取比例,支持和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对药品收支结余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提留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启动和工作经费,部分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补助。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已经定点的,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其起付标准应按一级或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和工作制度。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颁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执行由市、州级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前提下,确需延伸特需服务的实行备案制。

  (六)省卫生厅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可经销目录内药品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七)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新建房地产开发小区和改建居民小区时,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小区规划设计的公共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八)各级税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以扣除。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服务的政策,在充分发挥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入大中型医院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探索多种渠道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验。在总结试点基础上,要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既打破单一的行业举办的垄断局面,打开门来办社区卫生服务,又积极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转变服务职能。

  四、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调控办度,认真组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本辖区内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发展,努力构架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的两级城市卫生体系。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在市辖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他县级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定期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准入与执业监督,督促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处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四)各级物价、劳动保障和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收费和药品等规划化管理。

  五、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技术水平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和持证上岗,原有人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对某些按有关法规具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岗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充任。

  (二)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医学院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理论和临床培训基地,积极组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培养,力争到2005年平均每一万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和2名社区护士。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为居为提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的,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