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盘活我市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的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置。

一、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范围

1988年以来,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闲置建设用地。

二、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规定

1、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司法裁决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误的除外。

3、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按照用地原补偿价格(不计利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闲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使用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并按现行地价10%缴纳用地保证金,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和完成项目建设的期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开发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闲置土地限期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或完成项目建设后,退还所缴用地保证金,否则,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保证金。

三、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程序

1、市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二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建设用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对认定为闲置建设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或者征收土地闲置费事先告知书,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事先告知书同时抄送市规划、建设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对已发出事先告知书的闲置建设用地,暂停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2、市土地管理部门听取并审查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辩意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提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3、对市土地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发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

4、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注销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工作要求

1、依法处置闲置建设用地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通过全面清理处置建设用地,建立建设用地动态管理制度,使处置建设用地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推动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工作的开展。

3、市政府不定期召集市纪委、市中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1988年以来批准出让、划拨的其他用地闲置的,参照本决定执行。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