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对指导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任务,采取治标治本结合、增收减负并举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弥补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收入造成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增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畜产品促销工作,努力扩大农畜产品流通。 今年,由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优势农畜产品明显增多,这些产品能否销出去,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搞活农畜产品流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疏通农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目前,大宗农畜产品已收获并陆续上市,各地要抓住当前农畜产品价位较高、需求较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方便农牧民交易。大力扶持农畜产品购销队伍、经纪人和流通中介组织,扩大牛羊肉、蔬菜、马铃薯等大宗农畜产品销售,实现以销促产,变现增收。要重点抓好“订单”农畜产品的兑现,凡是签订了合同的,都要一项一项落实,一个一个兑现,保证农牧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农牧、供销部门要广泛联系外商,多签外销合同,想方设法把我省的优势农畜产品打出去。农牧部门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对主要农畜产品运输的过路费用给予减免或优惠。要彻底清理和取消农畜产品流通中的各种不合理乱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农产品运输和交易成本。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规范和整顿农畜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促进农牧民增收提供各项服务。

二、扩大农牧民就业门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今年的“非典”疫情对劳务输出影响较大。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劳务输出工作。劳务输出多或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选派有经验的干部带队组织好劳务输出,组织更多的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到城镇、省外务工。同时,要抓好就近就地转移,利用今年新开工项目较多的有利时机,动员更多的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让农牧民从国家的政策性补贴中得到更多实惠。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清除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简化农牧民进城务工的审核手续,取消各种乱收费。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和一些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一步挖掘农牧业内部就业潜力,通过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吸纳农牧区剩余劳动力。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尽快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劳务供求信息、引导农牧区劳动力有序流动。要根据省内外不断变化的人才市场需求,加大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向非农牧产业转移的岗前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为扩大农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要把外出人员返乡创业作为劳动力输出地新的就业增长点和经济增长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一些有资金、有技能、有经营头脑的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

三、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业增值增效。 要把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最近,省上下拨了一批农牧业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位,抓紧实施,力争在建基地、扶龙头、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农牧、林业、扶贫、供销等部门要围绕产业化经营做好项目工作,通过项目挖掘新的增长点,以项目为凝聚点来推广技术、培训人才、促进增值增效。要根据市场需要和青海的实际,重点培育牛羊肉加工、马铃薯加工、蔬菜加工、胡萝卜加工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条,逐步做大做强。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龙头企业的服务,大力培育龙型经济和能人经济。龙头企业要以农牧户为依托,健全与农牧民利益的联结机制,让农牧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租赁等形式,培育和组建多功能的农业产业化集团,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生产经营。要按照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龙头企业,下大力气搞好特色农畜产品基地建设。今年设施农牧业发展势头很好,特别是农区日光节能温室建设有了新的突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棚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使新建棚及时发挥效益。继续推进“西繁东育”和“自繁自育”工程,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四、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促进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快速增长。 乡镇企业是转移劳动力的主渠道,特别是建材、冶炼等行业,要抓住市场机遇,快产快销。加快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增加农牧民就业。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乡镇企业的资金扶持,支持效益好的企业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各地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将其作为扩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点来抓。一是围绕改制,引导乡镇企业完善机制、创新技术、增强活力。对原有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剥离分立、破产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加大改制的力度。二是要围绕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加快科技创新步伐。重点搞好农副产品加工,加快冶炼、盐化工、建筑、建材、毛纺等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三是要围绕服务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发展旅游、信息、流通业,积极创办信息服务、工程咨询、中介组织等现代服务业,尽快使第三产业成为乡镇企业突破创新的增长点。四是围绕小城镇建设,加快培育一批乡镇企业强县、强乡(镇)、强村和强企业。要把工业小区建设作为重点,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

五、抓好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到位。 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投入,重点用于能够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明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建设。对下半年新增的国债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早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紧工程建设。切实把农村公益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促进农牧区社会全面进步。农口各部门要抓好今年在建项目的建设,加快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使年初确定,的各项投资计划落到实处。全面推行农(牧)户小额贷款,扩大农(牧)户贷款面。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增加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信贷投放。有关金融机构应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创造搞活农村牧区经济的条件。

六、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 受灾地区各级政府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治疗,学生能按时上学。抓紧落实各项抗灾救灾措施,帮助灾民安排好基本生活。组织引导受灾群众广开门路,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尽早安排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群众的农(牧)业税费减免以及救灾物资和救济资金的发放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好农牧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要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对扶贫开发规划中确定的312个绝对贫困村实行重点扶持,整村推进扶贫工作,年内实现10万贫困人口稳定解决温饱的目标。要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要尽快下达落实扶贫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抓紧扶贫项目的实施。定点帮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好贫困农牧民的过冬和过节问题。

七、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 要继续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特别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搞好农村牧区教育体制改革。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健全和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全面落实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牧区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牧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要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继续做好农牧业生产性费用、农牧民建房收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收费和农牧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准随意调整、收回农牧民承包地(草场)和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草场)。依法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好耕地,切实保护好草场。对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牧民,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防止出现农牧民失地又失业的现象。各地区要对农村土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