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与体现。为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这既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严格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又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审计决定的性质与作用,增强执行审计决定的自觉性。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决定执行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作如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执行;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有财政性拨款的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凡涉及应上缴财政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由财政部门凭审计决定和审计催缴通知书从应拨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中直接扣缴国库。

(3)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审计机关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拖欠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按时偿还的,审计部门可视其经济用途和经济状况下达审计处理决定,督促债权人催收、扣款,债务人偿还欠款。

(5)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审计收缴入库。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三、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是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审计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除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可按照审计机关的建议,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决定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及时从应拨付给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款项中直接扣缴国库;法院对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对审计机关查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应及时立案,使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以确保审计执法顺利实施,切实发挥好审计机关维护财经秩序,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