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契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契税征管工作,明确财政部门为同级房屋、土地交易契税的征收机关。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下级机构)为同级房屋、土地交易契税的协征机关。从2003年10月1日起,市直房屋、土地契税由征收机关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直接征收,各县(市、区)也应逐步改变征收方式,由委托征收转变为直接征收。

二、征收机关要加强契税征收力度,深入调查,掌握税源,确保财税收入不流失。协征机关要密切配合做好房屋、土地契税征管工作,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协征机关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督促纳税人凭有关证件和合同向征收机关据实申报。征收机关认真审查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有关证件、合同并依法办税后,协征机关再凭征收机关开具的《湖南省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契税减免凭证》办理有关权属证件。无契税纳税凭证的,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发放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凡为未出具契税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造成契税流失的,谁颁证谁负责补缴契税,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各级要充分发挥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村(居)委会的协税护税作用,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广泛开展契税宣传,营造良好的契税征纳环境,坚决堵塞契税征管上的"跑、冒、滴、漏"。为充分调动协税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财政部门可从征收经费中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协征机关工作人员。

四、各级对契税的减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征收机关严格审核后,依法予以减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契税。征收机关应增加办税透明度,全面推行诚信纳税、诚信办税。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