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总量,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定量供应开采矿产资源民爆用品通知如下:

  一、定量供应民爆用品的范围

  全市现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均实行定量供应民爆用品;特殊情况需增加民爆用品供应量的,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公安部门批准。

  二、定量供应民爆用品的程序

  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与本企业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提出年度生产计划和民爆用品用量;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逐个对矿山企业核定民爆用品的供应定量清单;各矿山企业根据供应定量清单,提出按月购买民爆用品的年度计划,报公安部门审定批准;公安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计划按月定量供应民爆用品。

  三、实行定量供应民爆用品的时间

  全市从2003年9月28日起实行定量供应开采矿产资源民爆用品。

  公安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体的实施制度,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民爆用品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实行定量供应开采矿产资源民爆用品的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