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公室、市经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实施工作。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

  (一)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

  1、2004年1月至2月全市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前后,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南宁晚报及南宁政务信息网应当开辟专门栏目,对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清理工作情况,由南宁晚报、南宁电视台、南宁广播电台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3、2004年7月1日定为“行政许可法宣传日”,组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制作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专栏、板报、条幅等,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4、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具体工作方案由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分层次、有重点、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1、2004年1月,结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贯彻实施工作会议,召开南宁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和全区会议精神,并对我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做进一步的部署。

  2、2004年2月,举办2期行政许可法清理业务骨干培训班。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分管法制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负责清理业务的骨干进行集中培训。

  3、2004年3月,举办1期县处级以上领导行政许可培训班。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

  4、2004年4月至8月,举办6期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培训班。组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法制机构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

  5、2004年5月组织一次全市性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选拔优秀的队伍,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

  6、2004年8月举行行政许可法考试,对全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人员进行考核。考试成绩计入执法人员资格证档案。

  7、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一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另行发布。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2004年4-6月,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2004年6月底以前将各项配套制度向社会公布。

  (三)要积极探索我市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2004年年底前,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5月至6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改审办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监督的措施和办法。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二)2004年7月-9月,由市法制办公室、市改审办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组织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县(区)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当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