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民经济发展秩序,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从生产、加工、藏匿等环节解决假冒伪劣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第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行政辖区和职能,负责对当地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及上一级部门协调下,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内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达到基本遏制的目标。

  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必须充分体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体职责,把打假工作责任同标准、计量、质量、认证、安全监察等工作责任结合起来一并落实,建立“打防”结合、“打扶”结合、“打帮”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包括:

  (一)负责调查、检查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

  (二)负责依法处理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

  (三)当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形成区域性问题时,及时调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同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该当地政府牵头整治所报告的问题;

  (四)查出行政辖区内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查处,同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该当地政府牵头对所报告的案情进行查处;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执法检查或打假中发现企业遇到的标准、计量、质量、认证、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须及时给予帮助,协调有关方面或报告上级进行解决。

  第四条 建立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向地方政府报告制度,请示地方政府或组成人员对打假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支持或处理。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或案件牵头协调,组织公安、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深入查处,或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组织综合整治。

  (二)对限制、妨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规定或行为予以废除、制止;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打假受阻事件,旗帜鲜明地支持依法执行打假公务,不推诿、阻挠、干扰。

  第五条 落实打假责任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综合本行政辖区的产业经济分布,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活动特点,划分若干责任区,设立若干责任小组,指定每个责任小组负责一个责任区,切实负起对责任区内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本局领导报告的责任。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其他组织形式落实辖区打假责任。

  第六条 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按层级实施。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负责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以日常督查为主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责任未落实:

  (一)没有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落实调查、检查的职责,导致辖区内形成了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较长时间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查处、未报告的;

  (二)对辖区内形成的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不作调查分析,没有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的;

  (三)对查处影。向较大的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身主观努力不够,没有落实“五不放过”之其中一项要求的。

  “五不放过”是指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而没有提出建议的不放过。

  第八条 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或案件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同一违法主体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活动两次受到查处而没有停止,或得到、变相得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认可、许可或默许的;

  (二)以法律法规规定禁用原料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涉及人员较多的;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违法活动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第九条 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是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形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第八条所列情况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10户以上规模,相同时间,生产加工同类产品的;

  (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活动,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30户以上规模,相同时间,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或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加工户以自然村或社区的规模分工协作,生产、加工的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60%。

  第十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并报告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案件或假冒伪劣区域性问题,地方政府或其组成人员不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执法行动的,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并实施对责任人员的奖励制度,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财[2002]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发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落实打假责任的,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追究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警告、调离、免职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凡发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落实打假责任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追究责任,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警告、调离、免职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凡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落实打假责任的,总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其他规定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全系统。

  第十三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落实打假责任的情况时,凡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组成人员对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并报告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案件或假冒伪劣区域性问题,不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执法行动的,应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落实打假责任的情况时,凡发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组成人员对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并报告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案件或假冒伪劣区域性问题,不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执法行动的,或县级人民政府有上述所列情况且比较严重而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纠正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七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或造成了危害人身健康、安全及人身伤害的后果,并被中央电视台等主要媒体批评报道,由总局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下级之间,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当地人民政府之间,对假冒伪劣区域性问题及重点产品项目,签订打假责任状,明确双方责任内容和奖惩标准,到期兑现奖罚。责任状格式可参照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落实打假责任方面的未尽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责任状

  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解决制假售假区域性××产品违法活动,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甲方)与××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打假责任状。

  一、责任内容

  甲方:

  (一)认真履行职责,调查、检查本辖区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对发现的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或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及时报告乙方。

  (二)对辖区内形成的区域性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认真调查、分析,及时研究提出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报告当地政府或乙方,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综合整治。

  (三)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努力做到“五不放过”。

  乙方:

  (一)及时研究甲方报告的案情或甲方报告的整治方案,必要时当面听取汇报;

  (二)及时组织协调,使甲方报告的案情在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得到查处;

  (三)及时组织协调,使解决甲方报告的××产品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中的有关责任在相关部门逐一得到落实,保证区域性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整治到位,效果明显。

  二、奖惩标准

  (一)惩罚。

  依据《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落实。

  (二)奖励。

  依据《质检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国质检人[2002]239号)及有关执法打假人员奖励实施意见落实。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