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八、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九、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厅、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议?煵? 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科学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州?煹亍⑹? 、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责任,实行绩效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十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十八、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改革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二、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督查、督办工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政务公开建设,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发布政务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地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通过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三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省长审定;会议文件由省长审签。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日内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原则上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应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三十六、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三十七、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或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需由省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省性会议,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煱?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 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或列省政府有关会议决定。

省长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省长指示办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三十九、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外出时由代为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四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应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省长或副省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二、省长、副省长原则上不参加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确需出席时,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分管副省长参加。

五十三、除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

五十四、除重大节日、有重大政治影响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有要求的,省政府组成人员一般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