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鼓励支持我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州人行、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楚雄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楚雄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29号)精神,管好用好小额贷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领取了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社区初审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具体按楚劳社办[2003]71号文执行),担保机构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担保意见。各商业银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要设立明显标识,配备适当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商业银行应在十天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建议。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人均不超过两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根据人数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每年年终,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暂定为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三倍,今后可视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大倍数,但最高不超过五倍。贷款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应与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情况挂钩考核,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经考核后,每年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一次。担保机构应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再就业项目评审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有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采取抵押、质押等形式进行反担保。

第七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各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机构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担保机构应按月将同意担保的项目报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问效。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州级设立的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本行政区域含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与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商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总额的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弥补。

第十条 贷款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尽量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一条 监督与审计。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州人民银行
州财政局
州经贸委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