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四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张新华,联系电话:0757-83324106)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为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都在农村。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以对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合作为重点,以提高成员的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在当前农村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解决当前农业生产突出矛盾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后,我市农村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为分散的家庭经营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但是,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营方式的改变,原有的农业经营体制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尤其是在农产品销售上,农民分散经营,难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结合起来,难以统一推广科技、执行统一的标准和品牌、实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往往导致农业增产不增收。加快引导广大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结合自己生产的专业特点,自发、自愿组织起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化产出,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产销和技术等各种服务,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形成区域性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适应农业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办事,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适应和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要求损害和反倾销调查的都要由农民自己的组织提出。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中,政府对农业支持和补贴受到限制,发达国家的惯例是通过支持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民的补贴。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带领农民闯市场的,既不是单个的农民,也不是各级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业这一弱质产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不仅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而且能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作用。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产业强市、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大城市的总目标、总任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有利于形成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有利于普及推广农业科技、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促进我市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家庭经营的自主权,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突破行政管辖界限,实行跨区域合作。

  2、坚持自愿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 既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绝不允许强迫命令,随意捏合。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收益共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但不参与和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防止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行政组织。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主业原则。根据农民意愿,立足于市场,依托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成熟一个办一个,不搞归大堆。

  5、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为成员服务作为基本宗旨。要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积极创造条件,在提供市场信息、应用现代科技、推行农产品标准化、创造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拓展市场等方面进行服务,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管理

  (一)确立主体,明确地位

  1、组织条件。一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从事同一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等均可发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起人应在7个以上(含7个)。二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要有具体的合作内容或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四要有经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的组织章程。五要登记成立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基地、设备等经营要素。

  2、组织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审核同意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服务收费接受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凡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办理组织登记注册后,必须分别报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等财产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明确职责,加强引导

  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发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协调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问题,负责掌握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备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内部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法人代表实行离任审计,对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理。

  (三)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1、组织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制订规范的组织章程,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规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及亏损处理办法,规定机构组成、产生程序及职责、议事规则、表决方式,以及变更、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

  2、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有关经营、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管理人员一般以兼职为主,是否设专职管理人员,应视实际需要而定,但要尽可能减少专职人员,管理人员是否计报酬或补贴,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的内在保证。主要的制度包括: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控制财务支出范围,加强财务监管。会计年度结束后要向成员作出财务报告。二要完善民主监管制度。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对财务状况、业务执行等合作业务的整体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并定期向成员公布。三要建立健全利润分配制度。实行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明确积累和返还利润比例,在利润中要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作和向前发展提供保障。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建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等生产经营服务设备,依靠农民筹集资金难度很大,需要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扶持中央、省、市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发展。各区每年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基地建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鼓励、支持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创造品牌,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有关部门为其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农资固定销售点,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申报主体,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并协助进行质量认证,相关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实行重点扶持。

  (三)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要简化手续。给予登记(注册)优惠,只收取登记注册公告费和证照工本费,其他费用全免。

  五、加强组织引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区要先抓试点,并通过试点工作,本着改革创新、共谋发展的原则,勇于突破现有的条条框框,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结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效空间,为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参考。

  (二)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大民心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应对入世后发展我市农业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引导、指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中,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