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法院、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韶中省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的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万多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的民间纠纷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新时期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生动实践和重要基础,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1530个,人民调解员15000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的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大局,稳定社会的能力,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按照中办、国办等“三个文件”和2003年6月27日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大提高,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发挥司法行政机关重要法制力量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实践中,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重点是发展和健全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首先要调整和加强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彻底消灭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完善由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及调解信息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委员会或类似组织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范畴,力争今年底在全市建立起乡镇(街道)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或副镇长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积极推动规范化运行。其次要积极稳妥地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团组织、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要地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和社会覆盖面,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重点是在提高素质和能力上下功夫,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围绕调解为民的要求,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确保年底前有一半以上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调解专干和二级调解委员会主任轮训一遍。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经费上要给予保障,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和企业职教经费预算。确保培训工作真正落实。对于村(居)委调解主任和厂矿企业调解主任的培训一般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调解会主任的培训一般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实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要探索和完善“首席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证”,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重点是建立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明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立人民调解庭。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正调解、达成协议和督促履行等各项工作流程,切实提高调解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衔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大力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推动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六、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员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人员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