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莲都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市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丽水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丽水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市区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公共图书馆借书不用借书证,按规定交押金后即可借书,还书后退回押金(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待遇;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城区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上下车待遇;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离休干部凭离休证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市区内公交车辆设老人专座,乘坐市区内公交车、客运船(渡船),享受半价优惠;

  (二)免费使用各收费公共厕所;

  (三)司法部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出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根据其经济状况,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四)到市(区)政府直属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上述医院要设老年人服务窗口;

  (五)在政府投资主办经营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观看日场电影、日场体育汇演及文艺演出,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六)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经营的公园、风景名胜景区(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园内举办的商业性展览除外)。

  (七)免费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扇及保健等项目的培训班。

  (八)特困孤寡老人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减收有线电视50%收视费。

  (九)所在单位规定的优待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上门进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诊治等敬老活动。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 提倡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