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信访秩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信访活动应当严格遵照《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的各项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非法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等。

  (四)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接待工作的,由信访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依法带离,或者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严格落实教育和稳定责任制。

  二、信访人违反本通告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堵塞交通,殴打他人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表达意愿,或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静坐、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解决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机关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并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应当认真地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