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商品房用地分割登记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商品房用地分割登记的若干规定(试行)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依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市区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和商品房用地分割登记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丽水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后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的申请。如分期或分幢竣工的,也可分期或分幢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立项文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天内,组织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验收,并按《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测绘宗地图,并分割计算出台每套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批准的用地范围使用土地;

  (二)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是否擅自增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五)是否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他条款。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复核验收中的宗地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绘(要符合地籍信息系统建库要求)。宗地图的测绘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

  六、经复核验收后,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使用条件的,按规定颁发开发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此通知书在30天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每套住宅一份)。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出售交付使用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同时交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凭《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身份证、房产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在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约用地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竣工尚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情况复核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