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赣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为确保本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有序、有效地迅速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重特大事故分为三大类,即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境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故。

  1、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2、一次死亡1-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预案》所称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境内造成特大人身伤亡或特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死亡10-39人)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4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50-99人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尚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严重程度)的事故。

  (三)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本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本《预案》重点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经贸委、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长以及驻赣州部队、武警赣州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设五个分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

  煤矿企业生产事故由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负责;

  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其它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挥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8392097.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8391175、8391176、13970102348、13970131967.

  (二)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由其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同时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州监察站报告。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同时报告分管市长,并根据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后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市区范围内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国道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省道在12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本市水域港点及船舶分布的情况,指定相关码头和相关船舶为救助点和救助船舶。

  2、市、县(市、区)地方海事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水域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向下游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故。

  3、建立完善的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组成快速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5、具体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当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当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非煤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坍塌、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城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透水事故。应当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中毒窒息事故。迅速调动本市煤矿矿山救护中队或者临近大型矿山救护队紧急救助抢险。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救援,并按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3、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

  (六)煤矿事故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瓦斯事故(瓦斯爆炸、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市煤矿矿山救护中队(以下简称救护中队),救护中队应立即根据灾害类型,带好装备紧急出动救护;

  (2)救护中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的预处理方案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救护;

  (3)救护中队因灾情情况靠自身力量无法控制和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立即报告指挥部请求省煤矿救护中心调集临近救护队支援。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冶金煤炭工业行业办公室负责制定。

  (七)建筑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委应当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

  (八)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者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当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十)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当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十一)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社会个人都有报告灾情、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赣部队、武警赣州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重特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6月底以前制定出相应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