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通过了对浙江省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公布日期:2003-09-24施行日期:2003-09-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9-24
施行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通过了对浙江省常山县火腿公司等55家企业(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5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