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
附件2: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形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每转移一名退伍义务兵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有偿转移费,每转移一名复员士官安置指标缴纳2万元有偿转移费,每转移一名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2.4万元有偿转移费。
第四条 全市所有单位要尽力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确需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1个月内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式样附后)。民政部门对需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出《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或交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对逾期不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民政部门提请政府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依据《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金。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的经费。
第六条 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收缴和使用。有偿转移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执行。
第八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偿转移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 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缴纳标准,须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略)
附件二: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
根据国家有关安置政策和《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昌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你单位的申请,经批准,同意你单位今年有偿转移名安置任务,需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万元(大写: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此款划转到财政专户。
附: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注:此表一式四联,缴款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安置部门各一份。)
金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