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经贸委《鹰潭市外埠肉品流通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鹰潭市外埠肉品流通管理意见

(市经贸委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行业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维护肉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和供应,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外埠肉品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外埠肉品经营业主具备的条件

  1、外埠肉品经营业主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定点屠宰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鹰潭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开设外埠肉品经营业务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税费登记、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并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登记申请表,获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外埠肉品应采取专卖店、超市、连锁配送等现代方式经营。

  4、须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及设施应达到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营销人员应领取健康证。

  6、须有相应的冷冻、冷藏设施和专用机械制冷运输车辆。

  7、外埠肉品经营业主须提前将调入的每一批次肉品的产地、种类、生产厂家及数量、质量、调入时间等状况到当地的商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填写外埠肉品登记表,获得许可后方可销售。

  参照鹰潭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业主须交纳工商、价格、技术监督和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

  (二)外埠肉品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产品,屠宰厂必须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厂内有合格的检疫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2、屠宰、加工、经销的生猪产品的产地是非疫区;

  3、屠宰、加工、经销的生猪及产品的产地是非省、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的产区;

  4、在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工生产的冷却肉的分割包装产品;

  5、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

  6、产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机械制冷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必须冷藏、密闭、保温、并整车签封,肉品温度保持在0-4摄氏度之间。销售环节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7、产品应明码标价销售。

  目前,各县(市、区)确定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场、厂),由于其屠宰设施、检疫检验程序、加工产品质量等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求,因此其生产的肉品暂不得跨区域流通。

  二、建立可追诉制度

  单位和个人经营肉品,应索取并保存以下有效文书及证件,建立与健全商品台账。

  1、活猪来源证明;

  2、出厂合格证;

  3、检疫合格证和“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4、车辆消毒证;

  5、进货凭证和经手人名单;

  6、完税证明。

  以上文书和证件,经营户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加强肉品市场的监管

  市及各县(市、区)经贸委、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物价、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经营秩序,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经贸部门要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搞好肉品市场的规划和供应,做好肉品市场监督管理和外埠鲜肉登记备案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包括外埠鲜肉在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物价的监管,严肃查处低价倾销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暴力抗法和故意扰乱市场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劣质肉制品的犯罪行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肉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对私屠滥宰、掺杂使假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未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许可登记和申报备案而随意销售外埠鲜肉的,可按照鹰潭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