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4

(第362章第2(2A)条)

[2004年1月1日]

(本为2003年第23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1/2005

(1)本公告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织片成衣─

(a)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或拟根据该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

(b)根据该安排符合零关税的资格;及(2004年第158号法律公告)

(c)(由2004年第158号法律公告废除)

(d)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的一项出口管制计划规限。

(2)在本条中─

“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指经不时修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附件)。

第3条 制造地方 版本日期 01/01/2004

就本条例而言,本公告适用的织片成衣须视为在香港制造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