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关于铜陵市支持外贸发展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铜陵市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我市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继续保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按照世贸组织基本规则要求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外贸促进政策精神,参考我省其它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全市外贸出口规模。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用于奖励对我市出口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服务做出贡献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

  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增量部分,一般贸易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企业出口地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增量部分,一般贸易增量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加工贸易增量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同属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的认定以海关商品代码为准。

  四、扶持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经营企业当年新增出口额的,每美元奖励0.03元;对出口地产的农产品企业,每美元奖励0.05元。

  五、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年有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本年度取得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一次性补助有关费用6000元;需经常性检测的按实际发生检测费的20%给予补贴;对其参加境外经贸洽谈和商品境外展览的,按实际发生摊位费的30%给予补贴。

  六、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资金,并争取省外贸发展资金和专项追加资金。

  七、资金管理及奖励审核。市财政设立外贸发展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市外贸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给予奖励。

  八、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止。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