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城市燃气市场的管理,消除燃气事故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整顿规范市区管道液化气和瓶装液化气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城市管道液化气市场

  (一)目前已建成的36个管道液化气小区(进德小区除外,名单附后),已安装外管网的管道液化气工程的,要进一步完善设施,保障供气;未安装外管网的管道液化气工程,严禁继续建设,不得再发展用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经营企业要补办相关手续,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查找安全隐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好对用户的服务工作,以适应改供天然气。

  (二)进德小区管道液化气,目前存在着高层供气压力不稳等问题,安全隐患突出,由管道液化气建设单位负责,改造为管道煤气。

  (三)管道液化气小区(进德小区除外)内,发展管道煤气不经济、管理不方便的住宅楼,由原管道液化气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设施,保障供气;凡位于管道煤气管网附近且未安装管道液化气的整栋住宅楼,由管道煤气公司负责安装管道煤气设施,予以供气;凡距离管道煤气管网较远,但在管道煤气发展规划之内且发展空间较大的住宅区,待用户交纳安装费后由管道煤气公司负责安装管道煤气设施,予以供气。

  (四)芝罘区、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管道煤气规划辐射范围内但主干管网目前尚未到达的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烟政发[2001]76号文件,不准再发展管道液化气。上述区域内新建住宅楼,产权单位和开发商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套安装室内管道煤气立厅管,待具备管道煤气外管网安装条件后由管道煤气公司组织施工,管道煤气未供气前,居民暂以瓶装液化气过渡。

  (五)莱山区埠岚村以南、迎春大街两侧的区域,要立即停止所有管道液化气工程建设。现已建成的管道液化气小区,由建设经营单位按照确保安全,确保将来能够与天然气接轨的原则,完善设施,加强管理,保障供气。上述区域内新建住宅楼,原则上不得新上管道液化气,居民暂以瓶装液化气过渡。

  (六)在管道煤气管网辐射范围及管道煤气规划辐射范围之外的区域,要按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发展燃气事业。新建管道液化气,要经市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及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按天然气的技术规范要求敷设室外管网,以利今后与天然气接轨。

  (七)对无视市政府烟政发[2001]76号文件规定,在管道煤气管网辐射区域内继续违规安装管道液化气的单位,除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要无条件拆除已安装的管网,退还向用户收取的建设资金并承担工程拆除的全部费用。

  二、整顿规范市区瓶装液化气市场

  (一)加强对保留、整改或新建的液化气储灌站的指导。市区经整顿后保留的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液化气储灌站10个,新建或彻底改造的液化气储灌站9个(名单附后)。对这些液化气储灌站,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指导小组,逐站进行指导。对经批准新建的液化气储灌站,要从其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具体的指导。凡个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液化气站,一律要办理安全责任单位担保手续(担保单位必须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使所有的液化气储灌站达到审批手续、有关证件齐全,设计、施工规范,管理机构完善,经营有序安全的要求。

  (二)强化资质管理,严禁无证经营。要把燃气经营资质管理作为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的重要手段,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凡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件的单位,其运输气瓶的车辆由交通、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准运证件。严禁个体运输业户从事液化气钢瓶的运输业务。居民用气由液化气站直接供应。凡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需设立瓶装液化气代灌代销服务网点的,必须经有关区燃气管理和消防等部门审查,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加强钢瓶管理,杜绝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流通。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250号文件关于“从2001年7月1日起,新投入使用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的规定,液化气充装单位必须配备满足经营规模需要数量的周转瓶,负责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检查和按期检验,不得对单位和个人私有钢瓶进行充装业务,不得充装超期和有严重缺陷的钢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所有液化气储灌站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必须使用统一塑料封口标志。

  (四)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清除非法液化气代灌代销点。要把查处私设液化气代灌代销点纳入日常监察范围,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同时,要积极搞好宣传,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取缔私设代灌代销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燃气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彻底清理不法经营业户。在市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统一设置液化气代灌代销点。

  三、取缔市区不合格液化气储灌站

  本着从加强安全生产入手,对安全隐患严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的原则,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工商等部门,在有关区政府和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取缔烟台市救捞煤气经销公司等26个液化气站(名单附后),吊销其有关证件和营业执照。对查封后又擅自经营的,要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设施,并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管道液化气小区和液化气储灌站的安全管理

  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管道液化气小区和液化气储灌站,要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和运行人员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各关键岗位的运行人员要经过考核,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要配备安全报警电话,制定抢修抢险预案,随时应对突发事件。要实行全日制安全值班制度,管道液化气小区凡供气1000户以上的气化站,要设3-5人管理;供气500-1000户的气化站,要设2-4人管理;供气500户以下的气化站,要至少设2人管理,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各管道液化气小区和液化气储灌站,必须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市区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今后,市区凡新建、改建燃气工程的,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专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理。

  附件:停止运营予以取缔的液化气储灌站名单

  芝罘区:烟台市救捞煤气经销公司

  烟台市建筑公司液化气供气处

  芝罘区液化气供销中心

  烟台市郊区煤气供应有限公司

  武警黄金第十支队液化气站

  烟台鼎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烟台煤气公司黄务分站

  开发区:开发区宝翔液化气站

  烟台开发区渤海液化气供应站

  莱山区:烟台市曹家石油液化气站

  烟台东区集团公司液化气站

  烟台市莱山液化气站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石油液化气站

  福山区:烟台市福山区福寿液化气站

  牟平区:烟台市常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牟平区渤海液化气站

  牟平区永安液化气站s

  牟平区城北石油液化气站

  牟平区鲁航气体有限公司

  牟平区供销社液化气公司

  牟平区新孚液化气站

  牟平区棉纺厂职工文化服务公司液化气站

  牟平区高陵液化气站

  烟台市牟平区东鹏液化气站

  牟平区莒格庄液化气站

  牟平区蛤堆后液化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