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确保“中心”正常运转,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入“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单位按照规定条件推荐,经人事部门审核,“中心”管理办公室培训考试确认合格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批准选用。

  二、“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不转、身份性质不变,保持相对固定,定期进行交流,一般工作期限为2年。

  三、“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领导和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将对所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和定期评比。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满后,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鉴定,送往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调整工资、评定职称和晋升职级的依据。

  四、“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违反“中心”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权提出换人要求,派出单位必须更换。

  五、根据“能进则进、相对集中、充分授权、既受又理、限期办结、一口收费”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入“中心”,并授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审批权限。凡已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另行受理。

  六、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七、“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权召开并主持重大项目联审会,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联办部门意见严重分歧时,“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权进行裁决。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应按“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会议,执行会议决定。

  八、“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中心”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要进行监督检查,“中心”窗口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结情况等及时报“中心”管理办公室,“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统计汇总,定期通报。

  九、市监察局要加强对“中心”管理办公室及各窗口单位的监督,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对“中心”管理办公室及窗口单位的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政府每年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费用由派出单位发放和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