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2日

  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提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如下: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奖励,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0.5%奖励。引进资源开发、电力、公路建设项目的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三)对引进的其它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0.8%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合并计算按1%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六)未经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投资本市的,直接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七)对引荐者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

  二、完成市定目标任务,对每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对超额完成实际使用外资和市外资目标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完成市定目标,实际使用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市外资金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完成市定目标,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超目标任务在500万美元或市外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于主管领导和引资有功人中的奖励,由县(市)区自行安排。

  四、奖励的审核程序:

  (一)个人引资奖励,先由个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县(市)区和引资企业的奖励,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对引荐者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对引荐外资或市外资金兴办的独资企业的奖励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对先进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和先进县(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领导引荐境内外资金,除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不享受奖励外,其它市级领导按一条规定标准减半奖励。上述奖励每年审核奖励1次。

  六、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