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自治区公路建设局分设在各地、州、市的“项目办”共有11个,经区局研究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阿喀项目办”等7个“项目办”,由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扣税款的征管工作:“克独项目办”等4个“项目办”由区局直属征收局继续负责(见附表)。

  二、各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基础建设工程地方税收源泉控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要求,主动与所在地“项目办”加强联系、协调好有关工作,并在人员选配、制度建设、征管资料建档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直属征收局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做好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进驻“项目办”后税款代扣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有关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进驻“项目办”后的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04年2月10日前上报区局。在具体工作中如发现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向区局报告。对于今后随着公路建设发展而新增加的“项目办”的税款征收问题,区局将另行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2月19日新地税办发〔2003〕25号)

  附表 :

  自治区公路建设局分设在各地“项目办”分别征收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