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丽水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丽水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思路,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食品药品的质量,全面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市场秩序,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促进我市食品药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使本市粮油、水果、蔬菜、肉类、乳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状况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食品的卫生质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餐饮业、学校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群众反响强烈、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结果基本满意,食品卫生安全感普遍增强。

  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目标: 通过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下大力气解决当前我市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近期工作重点是与公安、邮政、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假行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中药材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及对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并以此为抓手,全面推动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组织领导

  我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工作,成立丽水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晓宏为组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国通、市卫生局局长孟文贤、市经贸委副主任詹高潮为副组长,成员为市计委副主任刘有良、市公安局副局长封宗祥、市农业局副局长余良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卞建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包建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书记王永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成员朱风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包建华兼任。

  四、工作措施

  (一)食品放心工程

  1、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治理食品源头污染。预期目标: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省内外绿色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的要求。

  主要措施:

  (1)农业局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放心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加强绿色生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绿色生产技术的应用面。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相关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重点对植物产品有机磷农药等残留超标、畜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氯霉素等药物残留超标进行大力整治。加强农民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质量安全意识培训,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提高农业按标生产水平。加强农产品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控,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加大对违法私屠滥宰、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和整顿剧毒杀鼠剂专项活动力度。

  (2)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 抓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屠宰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实行索证、索票制,建立进货台账。开辟食品运输“绿色通道”,建立食品运输源头监测制度,严禁运输受污染的食品,改进食品运输方式,采取保鲜措施运输鲜活食品,防止鲜活食品在途污染和变质。加强对屠宰厂(场)、批发市场的主要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并定期进行食品质检信息和社会公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预期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细化食品管理各环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监督实施;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主要措施:

  (1)农业局加强农业标准推广体系建设。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市、县、乡基地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开展农产品检测,检测以蔬菜类产品特别是叶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主,逐步向果品延伸;检疫以生猪为主,逐步完善牛、羊和禽类产品检疫。

  (2)卫生局重点实施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油、调味品(酱油、味精、米醋等)、肉及肉制品、酒、乳制品、豆制品等食品以及职工食堂、餐饮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摊点的卫生整治和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卫生许可证清理整顿、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农贸市场专项整治、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食品企业GMP和HACCP管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3)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今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发证工作。同时启动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计划负责组织对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和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肉制品、方便食品、饮料、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白酒、保健品、酱腌菜、冷冻饮品和农产品等的质量监督检查。设立质量安全检测点,对肉、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检测。加大对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处理力度。开展食品专项打假行动。重点对伪劣或不合格食用油、酱油、食醋、饮用水和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滋补品、大米、名烟、名酒等进行查处,严厉查处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含氰化钾狗肉、含“瘦肉精”畜肉和注水肉等有毒有害和掺假使杂的肉类食品等非食品生产原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工商局全面审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实行食品市场、网点开办者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在食品等专业市场中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要求市场举办者建立和完善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坚决采取拒绝入市的措施。对拒不执行者,责令市场主办者解除摊位租赁合同,将其清除出市场。开展专项质量检查和抽查,重点查处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中的假冒伪劣、无证产品。严密监视食品广告宣传,严肃查处虚假食品广告、注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5)经贸委要会同工商、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集中开展屠宰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实施对猪、牛、羊的定点屠宰,在县(市)城镇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屠宰企业开展冷冻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的设施投入,加强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提高肉品上市质量。加强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探索研究食品工业的良好作业系列标准。

  (6)公安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查处各类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案件。

  (7)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3、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预期目标: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到铲除。

  主要措施:

  (1)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公告,限期关闭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照食品加工经营点。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统一行动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的城区、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食品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重点查处伪劣或不合格大米、食用油、酱油、食醋、饮用水和保健食品、名酒、名烟等,严厉查处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等非食品生产原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4、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为重点,抓好食品消费环节监管,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预期目标:逐步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分地区、分类别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并全面推广。

  主要措施:

  (1)卫生局组织开展全市所有学校食堂卫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逐步完善监管措施;会同教育等部门建立并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对食品加工等重点环节严格进行监管;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对餐饮业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和索证管理情况;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督促制度及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设施配备和有关管理记录,食品容器和餐具消毒,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食品加工场所卫生和环境卫生状况。

  (二)药品放心工程

  1、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预期目标:查处一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具体措施:

  (1)认真受理药品案件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药品违法行为,并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对违法案件一查到底。

  (2)以药监、公安联合打假工作为重点,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管局和公安局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对庆元制售“胃珍之家”假药案件一查到底处;会同公安对各县(市)联合打假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3)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严厉查处邮寄假药,铲除从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窝点和网络,有效防止外地违法分子向我市寄递假药违法行为的发生。落实《丽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丽水市邮政局联合打击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协作制度》:药监部门要积极帮助邮政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和药品真假知识的宣传指导,提高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邮政部门要将通过邮政收寄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及时向药监部门通报;对已经发现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药监部门要分析其特点,摸清作案方式和规律,及时查处。

  (4)进一步落实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全面清理;组织开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要求经营企业检查面达100%,医疗机构检查面达90%;重点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材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的监管。

  (5)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广告监控,密切注意电视、报纸、杂志、散发印刷品、街头小报、户外招贴、网站等各类广告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6)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药械和使用无证药械的行为。对可能涉药的保健品等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排查,对违法情节轻微的,除取缔外,给予警告,发整改通知书,教育其不得再无证经营药品;对无证经营行为较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严厉予以打击。

  (7)按期实施药品抽验计划,加大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力度。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及时查处,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对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本辖区不合格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做好跟踪抽验,不合格的及时立案查处。

  (8)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影响恶劣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震慑违法分子。

  2、大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及供应网络建设,狠抓农村用药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人口的用药安全有效。预期目标:药品配送网络覆盖到农村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农村药品监管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管和供应的空白点和盲区。

  具体措施:

  (1)根据各县(市)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在前期已有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监管网络,形成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局面,全面推进农村监管网络建设。

  (2)积极探索和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进货渠道。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延伸到乡镇,实现就近配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卫生室、诊所统一代购配送药品,确保农村基层用药供应渠道的规范。

  (3)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根据与卫生部门联合制定的《丽水市农村卫生室(诊所)用药及药房基本标准(试行)》,把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药品质量。

  (4)落实《丽水市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方案》:抓好市本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全市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剂人员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做到持证上岗;抓紧组织市本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全市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现场验收和考核,争取年底前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全部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及1/3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完成药房规范工作,到明年年底全部完成,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3、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快GMP、GSP认证步伐,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预期目标:药品零售企业全部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GMP、GSP改造,通过认证。

  具体措施:

  (1)严格按照《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规定》、《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试行)》、《丽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做好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工作,力求做到既发展经济,方便群众购药,又不放低标准。

  (2)加快GSP认证步伐,力争在年底前完成8家药品批发企业的GSP认证资料初审和申报工作。根据市药品监管局认证方案,各县(市)药品监管局要帮助企业自查及准备GSP认证资料,按计划审核并申报认证企业资料,做到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对具备条件的10家试点药品零售企业先行组织GSP认证,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树立典范。2004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GSP改造和认证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实行认证后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药品仓贮、保管及供、销货单位合法性。  (3)加快GMP认证步伐,对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监帮促工作,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认证中的具体困难,除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因特殊原因经省局同意延迟认证外,其余所有企业的所有剂型都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GMP认证。

  (4)积极推进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2003年底前,80%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成为药品分类管理“合格药店”。开展药品分类管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辖区内处方药店是否执行单轨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没有药师的处方药店是否经营处方药;对已成为“合格药店”的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药师是否在岗、处方审核签字制度是否落实、分类管理标识是否规范等。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开展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建有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记录、收支帐目;核查库存、留存处方、购销记录及收支帐目,检查是否有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通过专项检查,摸清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措施,保障用药安全。

  4、积极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依法管药的市场环境。预期目标: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在涉药行业中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具体措施:

  (1)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在全市医药行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建设诚信医药,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开展“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2)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建立动态的监管档案,在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整顿对象。

  (3)营造宽松向上的舆论环境。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通过媒体对守法经营和诚信单位进行公开鼓励表扬,弘扬正气,并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发挥守信企业的示范作用;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健康发展的药品生产、经营氛围。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传媒宣传药事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营造依法管药的良好氛围。

  5、对已取缔的青田海口非法药品市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丽水浙西南农贸城加强监管,防止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预期目标: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的经营行为规范,中药材的经营有序运行、质量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

  (1)9月份,市药品监管局、市药品检验所和青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浙西南农贸城和青田海口市场的中药材经营户进行检查,并对其所经营中药材及粗加工中药饮片分别进行抽验,对发现的假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要依法查处,集中销毁,并追溯源头。

  (2)9-12月份,根据《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级药监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结合参茸经营企业备案工作,对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的中药材经营户逐一检查验收。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8月下旬到9月中旬)成立丽水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丽水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内容,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各县(市、区)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阶段(时间为9月下旬到12月上旬)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和曝光。

  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对照预期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本部门、本县(市、区)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今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切实做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挥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每月应举行一次例会,汇总上个月工作情况,布置下个月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同时,应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把工作做细、做实。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自10月上旬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本级部门应每半个月将本辖区或本部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编发《丽水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简报》,及时报送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