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用电责任制,促使全市有序用电,实现供用电秩序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多少,分多少”的原则和本办法确定的各县(市、区)用电分配比例,分配市电网统调电力,实行用电包干制。
第三条 按照“今超明还”原则和《丽水电网统调用电曲线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网直供用户统调用电进行考核,对超用者相应调减下月用电。
第二章 网供用电指标确定的方法
第四条 根据省网分配的电力,扣除市电网线损和市政府应急安排后,作为市电网可分统调电力。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用电指标按其2003年统调用电量实绩占市网同期的统调电量的比重来确定。计算公式:
某县用电指标=某县用电比重×市网可分网供电力
某县用电比重=某县统调用电量/同期市网统调用电量第三章 用电指标分配方案
第六条 根据季节用电特点,分为基本方案和季节方案及特枯情况的用电方案。
第七条 基本方案,适用于2、3、4、5、6、10、11月。季节方案适用于1、7、8、9、12月。
第八条 2004年的基本方案和季节方案,以2003年相对应时间的统调电量、居民总用电量和工业总用电量为测算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网直供用户基本方案、季节方案的用电指标按第二章办法确定。
第四章 用电指标管理
第九条 由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月度电力电量平衡会议确定月度市网可分统调电力。
第十条 根据确定的原则,由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按月分配各县(市、区)和市网直供用户的用电负荷指标,并行文下发,由市网调度通信中心执行。
第十一条 月内由于大网受电计划变更或天气变化等原因使市网可供电力指标变动时,由市网调度通信中心按分配方案同比调整。
第五章 用电指标考核
第十二条 由市网调度通讯中心按《丽水市电网统调用电曲线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网直供用户月度统调用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凡超用指标者,暂按0.5考核力度系数扣减下月用电指标。
第十四条 所有超用扣除的电力,按各分配单位的用电指标分配比重重新分配。
第六章 其它电力的分配
第十五条 省网统调电量之外的市网直购电站电力和县网倒送电力称为其它电力。
第十六条 其它电力按当天的可调电力进行日调度分配,首先安排市网直供用户使用,多余电力可供各县(市、区)电网,以调度日负荷曲线的形式下达。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电网其它电力的分配参考该县网出力,按照实际供电缺口的情况统筹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持续高温干旱的特枯情况,用电指标安排先保证居民用电(基荷),再考虑其它用电的原则安排。
第十九条 基荷按2003年1-11月全市居民平均日用电量以每天8小时使用计算平均总负荷,各县(市、区)按居民用电占全市比重来确定基荷。
基荷=41236万千瓦时/(334天×8小时)=15.43万千瓦
某县基荷比重=某县居民用电量/全市居民用电量
第二十条 除居民用电外的其它用电的负荷指标以市网剩余可分配电力按各县(市、区)其它用电比重来确定。
某县其它用电比重=某县其它用电量/9县(市、区)其它用电总量(均以2003年1-11月份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网直供用户的用电指标以市网总用电满足率(可分电力/需求电力)同比确定,从市网可分电力中事先扣除,切块分配。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急用电安排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从市电网可分电力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省网供电政策及社会用电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相应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有序用电办公室。
附件:2004年各县(市、区)用电指标分配比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