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审计厅等四部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3]12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